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民终6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若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光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宝海,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丘市阳光大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大华中央城和园
法定代表人:郭志英,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丘市和甫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大华中央城和园沿街**商铺
主要负责人:魏鹏飞,经理。
上诉人潍坊若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水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丘市阳光大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阳光大姐家政公司)、安丘市和甫养老服务中心(简称和甫养老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4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若水科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4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阳光大姐家政公司、和甫养老中心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全部由阳光大姐家政公司、和甫养老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2日,若水科技公司和阳光大姐家政公司、和甫养老中心双方签订《软件购买协议》,协议签订后,阳光大姐家政公司、和甫养老中心向若水科技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04000元。若水科技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一审法院认为“若水科技公司主张软件已交付,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也未提供进行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任何资料,以证明自己向阳光大姐家政公司、和甫养老中心履行了软件交付及安装调试等相关义务”是错误的,因为这是本案涉及软件的买卖,与实物买卖差异很大。现若水科技公司已经找到了向阳光大姐家政公司、和甫养老中心履行的相关证据。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阳光大姐家政公司、和甫养老中心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阳光大姐家政公司、和甫养老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若水科技公司返还阳光大姐家政公司、和甫养老中心软件款104000元,违约金31200元;2.诉讼费用由若水科技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11日,阳光大姐家政公司与和甫养老中心、若水科技公司双方达成《软件购买合同》,阳光大姐家政公司和甫养老中心从若水科技公司处购买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智慧健康养老信息管理平台、老年人应急救援呼叫服务平台软件,上述软件所具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和甫养老中心智慧养老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合同价款为160000元,若水科技公司软件提交日期为2018年8月18日,即若水科技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购买之软件送至阳光大姐家政公司与和甫养老中心所在地,并向阳光大姐家政公司与和甫养老中心提交下列技术资料:1.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功能使用方案;2.智慧健康养老信息管理平台功能使用方案;3.老年人应急救援呼叫服务平台功能使用方案。合同第6.2款约定,若水科技公司永久免费为阳光大姐家政公司与和甫养老中心人员提供免费培训软件的操作使用。对货款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后,阳光大姐家政公司与和甫养老中心支付合同款项的65%安装费共计104000元,若水科技公司应在收到款项后将软件提交给阳光大姐家政公司与和甫养老中心并安装调试完成交付给阳光大姐家政公司与和甫养老中心使用,阳光大姐家政公司与和甫养老中心10个工作日内支付二期费用40000元;系统稳定运行一年内支付剩余10%,计16000元。合同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若水科技公司为阳光大姐家政公司与和甫养老中心安装调试软件如未达到合同约定功能设置,则若水科技公司赔偿阳光大姐家政公司与和甫养老中心合同总价的双倍违约金32000元(功能见合同附件);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视作违约片面终止本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阳光大姐家政公司与和甫养老中心、若水科技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一期打款时间为2018年8月13日,如打款时间延迟则系统交付时间延迟。
一审法院认为,若水科技公司与阳光大姐家政公司、和甫养老中心签订《软件购买合同》,阳光大姐家政公司与和甫养老中心向若水科技公司出资160000元购买用于养老服务的相关软件,并约定了若水科技公司进行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的相关义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应善意履行。现阳光大姐家政公司与和甫养老中心已按合同约定向若水科技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货款,按合同约定,若水科技公司即负有了向阳光大姐家政公司与和甫养老中心交付相关软件及安装调试的义务。若水科技公司主张软件已交付,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也未提供进行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任何资料,以证明自己向阳光大姐家政公司与和甫养老中心履行了软件交付及安装调试等相关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若水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若水科技公司已交付软件的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自签订合同至今已二年,若水科技公司尚未履行其交付软件的义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阳光大姐家政公司与和甫养老中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阳光大姐家政公司与和甫养老中心支付的货款,通过银行向若水科技公司汇款100400元,阳光大姐家政公司与和甫养老中心主张另外3600元系汇款当日现金支付,若水科技公司不予认可,阳光大姐家政公司与和甫养老中心也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故若水科技公司应返还货款的数额为100400元,其他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阳光大姐家政公司与和甫养老中心、若水科技公司双方约定了合同违约责任,现若水科技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应按责任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为32000元,若水科技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阳光大姐家政公司与和甫养老中心要求若水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320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潍坊若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安丘市阳光大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安丘市和甫养老服务中心货款1004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潍坊若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安丘市阳光大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安丘市和甫养老服务中心违约金3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安丘市阳光大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安丘市和甫养老服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计1510元,由潍坊若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74元,由安丘市阳光大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安丘市和甫养老服务中心负担36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阳光大姐家政公司、和甫养老中心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若水科技公司提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明与和甫养老中心法定代表人魏鹏飞对话录音文字材料一份及录音光盘一份,证明若水科技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阳光大姐家政公司、和甫养老中心交付了案涉的软件系统,并于2018年9月3日按合同约定对甲方员工进行了培训,按照甲方要求对软件进行了调整。对此,本院认为,该录音证据无原始载体及制作时间,且对该录音中的人员无法确认身份,若水科技公司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系若水科技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关于争议问题,若水科技公司主张已按合同约定交付案涉系统,应提供所交付系统的备份、系统应用、调试现场及人员培训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达到使人民法院相信其主张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若水科技公司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阳光大姐家政公司、和甫养老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若水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4元,由上诉人潍坊若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霞
审判员 李金桦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宇婷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