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腾公司向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诉称:原告圣腾公司与被告福悦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签订《曲阜某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曲阜某酒店的整体服务经营权交给原告承包经营,首年承包费为240万元,每两年递增20万元,承包押金30万元。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6月15日前向被告支付半年租金120万元,押金30万元,共计150万元合同款,期间各项费用已由原告自行承担。现因被告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与被告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协商不成,特诉至法院。诉请 :1.确认双方的承包经营合同于2020年2月12日予以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剩余租金921096.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92109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立案之日起直至完全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返还押金30万元;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运营费用74480元;5.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福悦公司辩称:一、原、被告签订的《曲阜某酒店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之间建立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应当信守执行。原告依据合同取得曲阜某酒店的整体服务经营权,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承包期押金和每年的承包费。依照合同约定,原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被告从未干预过原告的独立经营,均是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二、合同履行期间,为保证酒店的正常运营,被告替原告垫付了空调使用费、热水使用费、电梯维保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各项费用20余万元,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上述费用均应由原告交纳。三、原告起诉主张因被告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主张不符合双方合同中关于解约条件的约定,亦不属于法律规定可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双方应继续履行签订的《曲阜某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4日,原告圣腾公司(乙方)与被告福悦公司(甲方)签订《曲阜某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曲阜某酒店的整体服务经营权交原告承包经营,原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期4年,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每年租金240万元,每两年递增20万元,提前30天预付半年承包费,逾期不交,被告有权终止合同,承包期押金30万元,合同签订后与2019年6月15日前原告付半年承包费。合同第四章第2条为“任何一方遇特殊情况须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2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合同第六章免责条款为“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承包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4、......”。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向被告方交付押金30万元及2019年7月至12月的承包费120万元,被告方将曲阜某酒店交付原告方承包经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承包费120万元原告方已交付给被告方。
2020年1月份,我国突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原告承包的涉案酒店不能正常营业。2020年2月12日,原告采用短信及微信方式向被告发送通知,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被告3月底前返还原告预交的房租及保证金,并要求被告三日内予以回复。同日,被告通过微信回复尽快沟通回复。2月14日,原告通过微信方式要求被告方给书面回复。2020年2月1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送短信,要求从2月份起终止承包合同。同日,被告向原告回复短信“席总,您提出的终止合同意见,我方已收到。但鉴于目前疫情状况下,人员无法上班,不能完成具体交接事项,所以,须等到政府恢复正常上班后才能办理相关交接工作”。而后,原、被告之间多次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3月13日,被告通过微信告知原告3月25日左右去酒店办理相关交接;3月23日,被告通过微信告知原告3月26日9:30左右到酒店。3月26日,原告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合同终止协议书;同日,被告通过微信告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须提前两个月提出,您2月17日提出的解除合同,所以,我们4月17号再办理交接吧”。2020年4月17日后,原、被告仍未就合同解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