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刚,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本所副主任,本所业务五部主任,主任律师,潍坊市优秀律师,执业10多年,资深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7、2008、2009、2010、2011年被评为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先进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系,从事律师工作8年,共办理、民事、经济、刑事案件4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500余万元。并为多家大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顺利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支持。
信奉格言:不求万事尽如人意,但求无愧于心。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代理
成功办理的典型案例:
一、刑事辩护类:
1、济南XX化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经辛刚律师成功辩护,提出济南XX化工公司的行为属于加工定作,济南XX化工公司完全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来生产的,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认定济南XX化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对其责任人依法释放;
2、赵XX抢劫案,赵XX在某处连续抢劫四次,公安机关认定赵XX抢劫四次,辛刚律师认为赵XX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一次,并提出赵XX可以判处缓刑的意见,法院采纳了辛刚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处赵XX缓刑。
3、王XX故意杀人案,经辛刚律师成功辩护,提出王XX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而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院采纳了辛刚律师的观点,认定王XX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依法判令王XX有期徒刑10年。
4、温XX交通肇事案,该案中温XX撞死二人,构成重大交通肇事罪,经辛刚律师成功辩护以及与被害人亲属多次谈判,成功的赢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后温XX被判缓刑。
二、民事代理类:
1、崔XX追偿纠纷一案中,该案中,崔XX负同等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崔XX构成重大过失,判令崔XX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余元,经辛刚律师成功代理,提出同等责任不属于重大过失的主张,二审法院采纳了辛刚律师的观点,认为崔XX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威海XX灯具有限公司诉安丘XX灯具厂欠款纠纷案,该案中威海XX灯具有限公司多次向安丘XX灯具厂供货,但没有采取有效的催款手段,形成“债权睡眠”,在庭审中,辛刚律师提出威海XX灯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法庭采纳了辛刚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威海XX灯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3、诸城XX建筑公司诉昌乐XX制造厂建筑合同纠纷案,该案中,诸城XX建筑公司既没有与昌乐XX制造公司签订合同,也没有让昌乐XX制造公司在验收材料上签字,一审法院认为诸城XX建筑公司证据不足,驳回了诸城XX建筑公司要求昌乐XX制造厂支付61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经辛刚律师成功地运用证据法原理进行辩论,使得案件出现转折,最后二审采纳了辛刚律师的观点,依法撤销了原判,判令昌乐XX制造厂支付诸城XX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61万元。
4、潍城区XX银行诉XX村委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该案中潍城区XX银行业务人员在催款通知书上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企图达到有效催款的目的,一审法院认定了潍城区XX银行的催款行为有效,判决XX村委支付潍城区XX银行本金及利息150万元,XX村委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中,辛刚律师成功地提出了潍城区XX银行的催款事实属弄虚作假的主张,二审法院采纳了辛刚律师的观点,驳回了潍城区XX银行的诉讼请求,为XX村委挽回了150余万元的损失。
辛刚律师在从业期间,发表《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被害人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合理保护》、《论违约责任》、《浅析诉权的保护》等论文。
本所拥有自主产权的办公楼1000平米,设有律师业务一部(非诉讼业务与资信调查)、律师业务二部(国际贸易外商企业)、律师业务三部(海事海商知识产权)、律师业务四部(金融房地产公司企业)、律师业务五部(刑事辩护)。本所管理民主科学、律师公正明法,办案合则适道,服务注重团队合作,为和谐社会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是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潍坊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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